中共湖北经济学院实验教学中心总支部委员会 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细则

时间:2023-12-26浏览:7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凡属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实验教学中心(创新创业学院)[以下简称“中心(学院)”]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防范决策风险,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公开化水平和治理能力,推动中心(学院)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湖北经济学院委员会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鄂经院党发[2020]10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坚持科学民主、依纪依法、集体决策原则。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中心(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的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指实验教学中心党政联席会议决策。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中心(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具体包括:

(一)党的建设的重要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

2.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等党的建设的重要事项、重要措施;

3.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和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要事项;

4.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5.对中心(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组织,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统一战线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二)中心(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

1.中心(学院)办学定位、办学思想的制定和调整,发展规划、改革方案的制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及年度工作计划;

2.中心(学院)章程的制定、修订,重要规章制度的废、改、立;

3.中心(学院)学科建设、教师队伍建设、人才培养(含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基地建设、行政管理等重要工作;

4.中心(学院)内设机构的设立、调整与撤销,人员配备、调整、招聘、录用、流动、辞退等人事管理,选派出国、干部任用等;

5.学生教育管理、招生、就业、安全稳定重大事项及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6.教职工职称评审、职级晋升、收入分配、福利待遇及奖惩和其它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7.中心(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重大办学资源配置的决定和调整,重大办学资源的开发与使用,重要资产处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等;

8.中心(学院)奖励项目设立与废止,教职工考评、奖惩,先进集体和个人的申报、评选、推荐、奖励等;

9.中心(学院)安全稳定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三)其它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中心(学院)内设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向学校推荐的干部人选以及需要报送学校审批的重要人事安排事项。主要包括:

(一)中心(学院)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聘用),内设机构干部的推荐、任免(聘用),教职工的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二)优秀年轻干部、后备干部的推荐、管理和培养;

(三)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候选人的推荐提名;

(四)校学术委员委员、学位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推荐,中心(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确定及调整;

(五)学校全资、控股企事业单位的校方董事、监事及主要负责人(董事长、监事长、总经理)的推荐(任免)、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六)中层以上干部在企业、社会团体兼职及其他到校外任副处以上职务干部的推荐;

(七)其它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中心(学院)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国家、省级各类人才、教学、科研、平台等项目申报;

(二)硕士授权扩点申报、新专业申报、重大学科建设项目规划的审定和重点实验室申报等;

(三)中心(学院)合作办学、合作项目的协议审议、中外合作交流项目的确定;

(四)大型基本建设项目立项不动产购置,大型修缮项目立项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购买服务项目等;

(五)其它重大项目安排。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中心(学院)所规定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预算内单笔支出5万元(含5万元)以上;

(二)重大捐赠项目、赞助;

(三)中心(学院)奖励性绩效津贴、内设机构负责人岗位津贴、教职工福利的发放;

(四)其它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和运作。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三重一大”事项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前,应进行深入细致地调研、征求意见,开展可行性研究、风险评估等,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

(一)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它形式广泛听取广大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

(二)推荐、选拔任免重要干部,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在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前除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外,还应征求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实验教学中心党总支纪检委员的意见;

(三)学术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教风建设及教师职称评审、教学奖项的评选、推荐,教材的审议等由中心(学院)学术委员会讨论议定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四)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有关专家评估论证,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五)凡提交讨论的事项,须在充分调查研究、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初步意见或解决方案。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工作。除保密事项外,有关议题材料、会议文件应按要求提前分送与会人员。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要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会议议题提出、会议组织、议事程序和要求按照《湖北经济学院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鄂经院党发〔2021〕25号)执行。

  第十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时,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不得向外界透露讨论过程。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第四章  决策保障机制

第十一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益关系,或其它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作为中心(学院)党务或院务公开的内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在未批准公开前,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会议内容。

第十三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和执行决策的督查制度。集体决策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落实责任人,由综合办公室负责督办登记、纪检委员负责监督检查。中心(学院)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按年度向学校办公室报告。中心(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  执行“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依纪依法分别追究领导班子集体责任、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以及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二)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

(三)除紧急情况外,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

(四)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

(五)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其严重后果;

(六)其它因违反有关规定而造成失误。

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产生的失误,由领导班子集体承担责任,其中党总支书记、中心主任负主要责任,分管领导负分管责任。参与决策的与会人员表决时曾明确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免于追责。执行中的失误,由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中心党总支书记、主任按分工负领导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报送校党委和校纪委备案。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中心(学院)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