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实验室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湖北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实验室及相关场所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校长是学校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实行分管副校长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实验教学中心作为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在学校保卫处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与配合下,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条 坚持“强化意识、安全第一、综合治理、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中心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建立由中心领导主管,实验室主任负责,责任到人的安全责任制。
各实验室设立一名专职安全员岗位,协助实验室主任做好安全与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检查、治理安全与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 坚持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单位自查与全校性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各实验室须定期检查安全情况,及时排除隐患,并做好检查、整改记录。
第三章 安全与环境管理
第六条 实验室建立并落实人员准入规定,加强对新进师生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使其掌握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和技能。
第七条 实验室应根据各自的特点,制定与安全条例和安全操作规程等管理制度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张贴在实验室明显位置,并严格贯彻执行。
第八条 实验室要加强安全与环境保护方面知识的学习,做好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的宣传工作。
第九条 实验要加强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做好定期维护、保养与及时检修工作,对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要有记录。
第十条 实验室要加强对实验室设施(如供水、供电等设施)的管理,如有安全隐患及时报修,同时应注重节能与环保。
第十一条 实验室要加强对易燃、易爆、剧毒及化学制剂等危险品的管理。需购买、存储的危险品须提前向教务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保卫处等职能部门申请并备案。
危险品须设专库存储,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定期对危险品进行核对盘查,杜绝乱堆乱放、随意倾倒或销毁处理。对剧毒化学品和其他高危物品要严格执行“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领取”制度,以及领用、交接、退还、销毁登记确认制度。
第十二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保规定。在实验室建设与管理过程中,应严格做好对废气、废液、废渣和噪音的防范与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 实验室须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存放有毒有害废液、化学及生物固体废弃物的管理工作。盛装化学废液的容器应是专用收集容器,不得使用敞口容器存放化学废液,容器上应有清晰的标签。学校定期收集和处理有毒有害废液和固体废弃物。
一般化学废液,应区分含卤有机物废液、一般有机物废液、无机物废液等三类废液进行收集和存放。
剧毒物质与放射性同位素废弃物,必须单独分类存放,并按剧毒试剂或放射性同位素管理的规定进行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 实验室要保持室内整洁,仪器设备、材料、工具等物品的摆放要设专区,做到布局合理、摆放整齐。不得摆放与实验无关的任何物品,对废旧物品要及时清理,严禁在走廊、通道堆放物品,要保持安全通道畅通。
第十五条 实验室必须按要求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摆放在指定位置。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定期对消防器材进行检查,确保消防器材有效使用。
第十六条 发生安全与环境保护事故时,须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防止势态扩大和蔓延。一旦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报告。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七条 对未按规定履行安全职责、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部门和个人,责令限期整改,并给予通报批评;对拒不改正的,给予行政处分;对导致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违法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对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补救、排除险情,避免伤亡事故发生或使学校资产避免遭受重大损失;事故发生后妥善处理或抢救及时,使生命财产少受或免受损失的,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