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实验室建设与管理规定

发布者:实验教学中心发布时间:2022-12-12浏览次数:1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学校进行教学、科研、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也是反映学校教学、科研及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标志。同时实验室建设也是学校的基本建设之一,实验室工作也是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 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和湖北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以下规定。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设立实验教学建设与运行管理委员会,统筹实验教学中心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负责落实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的决策咨询机构。

第四条 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 校长是学校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副校长是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实验教学中心主任是是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要领导责任人;各实验室责任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 实验教学中心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维护、安全管理、承接和落实教学及科研任务、管理实验室队伍等工作。实验教学中心作为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在保卫处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与配合下,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章 实验室建设

第七条 实验室建设与发展要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建设一批能满足实验教学与科学研究需要的高水平实验室,为建设有特色高水平应用型财经大学提供有力保障。

第八条 实验室建设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注重效益、实用性与前瞻性相结合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实验室建设工作。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人员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办学效益。

第九条 实验室的建立、调整与撤销,须由实验室所属部门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会签后报分管校长批准。省部级及以上实验室的建立、调整与撤销,还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正式设置的实验室,不能随意更名。

第十条 实验室建立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任务;

(二)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场所、设施及环境;

(三)配备相对稳定的实验室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基本满足实验室建设的经费;

(五)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六)与实验室建立相关的其它条件。

第十一条 实验室建设实行项目管理制。按照项目申报、立项、论证、建设、验收等程序进行,由实验教学中心统筹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及立项程序:

(一)各学院根据学科建设、专业建设的需要,开展调研,并组织专家充分论证,提出实验室建设项目。填写《湖北经济学院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实验教学中心。

(二)实验教学中心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审查,综合全校情况并汇总预算上报财务处。

(三)实验教学中心根据学校当年预算、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学校改革建设重点,组织规划论证确定年度急需和重点建设的申报项目,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下达各学院实施。

(四)专项建设工作启动报告经主管校领导和主管财务的校领导签字同意后,按资金大小分别由学校招投标办公室按《湖北经济学院招标管理暂行办法》负责招标或资产处负责采购。

(五)建设单位应认真审阅合同中各设备及建设中的技术指标、参数、售后服务和付款方式是否符合要求。

(六)将审定的合同交学校法律事务部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合同会签。

(七)进入合同会签时填写《湖北经济学院经济合同审核会签表》。并附上实验室专项建设申请立项报告、《湖北经济学院合同法律意见书》、审核后的经济合同、当年湖北经济学院专项经费预算指标的通知和学校领导批示的有关专项建设的报告等材料。

(八)正式签订的经济合同,学校应持有4份:1份留存实验教学中心作为项目执行的依据;1份送财务处作为办理收、付款结算的依据;1份送审计部门作监督项目执行并审计执行结果的依据;1份连同《湖北经济学院经济合同审批会签表》一并送交院长办公室按规定存档。

(九)实验室专项建设完成后实验教学中心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购置的设备或建设按合同和相关技术要求实施验收。

(十)要求乙方出具装订成册的验收文档。其内容要有建设项目介绍、建设项目内容、建设项目主要设备的介绍、建设项目完工后的结论、建设项目的有关图纸、建设项目实施部署、建设项目设备移交的记录、建设项目设备的序列号、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注意事项、服务与支持等)及附件等。

(十一)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报告并有验收人员签字。报实验教学中心负责人、主管校领导和主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

(十二)财务处按照经济合同支付款项。

第十三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要多渠道筹措,确保有稳定合理的实验室新建改造、仪器设备运行维护和实验室工作等经费。除学校事业经费投入外,要鼓励通过上级财政专项经费、校企合作及社会捐赠资金等途径解决。建设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立项内容的要求,并遵守财务制度等相关规定。

第四章 实验室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上级部门颁布的有关实验室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等,同时要制定适合实际的相应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并严格执行。

第十五条 实验室要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合理安排人员,做好课前实验仪器设备检查及实验材料的准备工作,为实验教学任务的顺利完成提供保障。

第十六条 实验室要做好仪器设备日常维护工作,确保教学仪器设备始终处于稳定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十七条 实验室要做好基本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与归档工作,确保实验室基本信息资料数据的准确与完整。

第十八条 实验室要严格按照《湖北经济学院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做好实验室的安全与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九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与科研任务的前提下,要积极创造条件向师生和社会开放实验室,提高实验室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加强实验室资源共建共享管理工作,各实验室均有义务协同共建实验室资源并按其功能在全校范围内提供资源共享。建立实验室资源共享平台,做好实验室资源动态调配使用,提高实验室的利用率与共享程度。

第二十一条 加强运用信息化新技术等现代化管理手段,提高工作效率,推动实验室服务水平的提升。

第二十二条 建立实验室工作的考核评估制度,定期开展考核评估工作,不断提高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水平。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与环境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建立并落实人员准入规定,加强对新进师生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使其掌握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和技能。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应根据各自的特点,制定与安全条例和安全操作规程等管理制度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张贴在实验室明显位置,并严格贯彻执行。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要加强安全与环境保护方面知识的学习,做好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的宣传工作。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要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做好定期维护、保养与及时检修工作,对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要有记录。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要加强对实验室设施(如供水、供电等设施)的管理,如有安全隐患及时报修,同时应注重节能与环保。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要加强对易燃、易爆、剧毒及化学制剂等危险品的管理。需购买、存储的危险品须提前向教务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保卫处等职能部门申请并备案。

危险品须设专库存储,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定期对危险品进行核对盘查,杜绝乱堆乱放、随意倾倒或销毁处理。对剧毒化学品和其他高危物品要严格执行“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领取”制度,以及领用、交接、退还、销毁登记确认制度。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保规定。在实验室建设与管理过程中,应严格做好对废气、废液、废渣和噪音的防范与处理工作。

第三十条 实验室须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存放有毒有害废液、化学及生物固体废弃物的管理工作。盛装化学废液的容器应是专用收集容器,不得使用敞口容器存放化学废液,容器上应有清晰的标签。学校定期收集和处理有毒有害废液和固体废弃物。

一般化学废液,应区分含卤有机物废液、一般有机物废液、无机物废液等三类废液进行收集和存放。

剧毒物质与放射性同位素废弃物,必须单独分类存放,并按剧毒试剂或放射性同位素管理的规定进行妥善保管。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要保持室内整洁,仪器设备、材料、工具等物品的摆放要设专区,做到布局合理、摆放整齐。不得摆放与实验无关的任何物品,对废旧物品要及时清理,严禁在走廊、通道堆放物品,要保持安全通道畅通。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必须按要求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摆放在指定位置。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定期对消防器材进行检查,确保消防器材有效使用。

第三十三条 发生安全与环境保护事故时,须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防止势态扩大和蔓延。一旦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报告。

第六章 实验室人员管理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实行专兼职并举的模式,是学校师资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各类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由各教学院系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具体确定,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

第三十六条 学校和各教学院系要重视实验室队伍建设,不断加强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通过各种途径提高实验室队伍的整体水平,努力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实验室工作人员队伍。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实验教学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