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者:实验教学中心发布时间:2025-12-17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切实防范并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教学与科研活动的正常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等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结合本校实际状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系指根据本校教学与科研需求而设立的各级各类实验室实体机构及场所。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应当秉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构建规范化、常态化的管理体制,着重落实安全责任体系、管理制度、教育培训、安全准入、条件保障,以及危险化学品等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为《湖北经济学院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子办法。

第二章  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学校、学院(中心)、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

第六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原则。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实验教学中心主任担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设有实验室的学院主要负责人构成。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领导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审议实验室安全管理目标、规划及各项管理制度

(二)与各相关二级单位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

(三)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体系

(四)建立健全实验室相关安全制度,确保各项制度得到有效执行与全面落实。

(五)确认实验室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失职失责行为

第八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该办公室设于实验教学中心,承担实验室技术安全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教育以及管理等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完善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时发布或传达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和通知

(二)构建并完善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文化建设以及安全管理相关工作体系。

(三)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建实验室安全隐患台账,并监督相关学院及职能部门对实验室安全隐患进行整改落实。

(四)其他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学院须切实履行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职责,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主持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明确分管实验安全的班子成员和各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

(二)与所属各实验室负责人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

)负责组织本单位实验室落实分级分类及安全管理要求,审核确认所属实验室类别和风险等级,建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

结合自身实际和学科专业特点,有针对性的建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细则及应急预案,开展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和应急演练。

)开展实验室及实验项目风险评估和实验室技术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并整改;

第十条 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实验室负责人一般由各学院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也可由各学院(中心)另行指定,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按照《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判定本实验室类别和风险等级,并报本实验室所属二级单位审核确认。

(二)完善实验室操作规程,执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对临时来访人员进行安全告知;

(三)指定安全员,负责实验室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做好危险物品管理,做好安全自查和风险台账管理;

(四)监督并禁止违反实验室技术安全规范要求的任何实验活动。

第十一条 实验项目负责人(含教学课程任课教师)是实验项目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切实履行实验指导教师职责,严格要求学生遵守实验室各项安全管理规则。

(二)针对本项目特点制定具体的安全管理措施和安全教育方案,对参与本项目的学生和工作人员等进行全员安全培训,依法履行安全告知义务。

(二)认真检查实验准备工作,包括所需仪器和实验材料,防止操作带有安全隐患的仪器设备。

(三)实验前,必须给学生讲清本实验所用仪器设备的性能,操作规程等。实验过程中,认真检查操作情况,发现违章操作应及时纠正。

(四)学生实验完毕,指导学生及时整理仪器设备和清理杂物,凡属危险物品应按规定交回,专人收管,并认真检查实验所用的电、气、水源关闭情况。

(五)对实验所用大型设备,按管理要求填写使用记录,如有损坏,及时通知该仪器主管人员组织维修。一旦发生事故,协助保护现场,必要时应采取临时应急措施,以免事故扩大,并及时上报。

第三章  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第十二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定期进行实验室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管理制度及责任的落实、操作规范与工作档案的完善、危险物品管理台账、安全设施配备、安全培训、实验室安全隐患与整改等。

第十三条 各学院中心对实验室开展“全员、全过程、全要素、全覆盖”的定期安全巡查,核查安全制度、责任体系、安全教育落实情况和设备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建立安全隐患台账,实行问题排查、登记、报告、整改、复查的“闭环管理”。

第四章  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发生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时,实验室及所在学院(中心)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同时报告学校相关部门,不得瞒报、谎报或延报。

第十五条 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后,所在学院应当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将事故调查报告及整改措施提交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六条 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对实验室安全事故责任进行确认,并提出责任处理意见报学校审批。

第十七条 学校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进行通报,责令限期整改并督查整改完成情况,整改验收合格前不得开展相关实验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实验教学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