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工作人员守则

发布者:实验教学中心发布时间:2012-03-27浏览次数:554

   第一条  实验室人员在政治上要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与学校、学院及示范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努力提高政治思想素质。
     第二条 实验室人员在工作上要服从分配,勇挑重担,认真负责,讲究实效,团结协作,搞好实验室建设,努力为教学科研服务。
    第三条  实验室人员应该爱岗敬业,刻苦钻研,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文明管理、严谨治学的作风,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
    第四条  实验室人员应当遵守劳动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上班时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实验室人员不得无故拒绝、抵触学校、学院和示范中心安排的加班任务,不得无故缺席学校、学院和示范中心组织的各类活动。
     第五条 实验室人员应当实验前做好实验准备工作,实验中及时处理所现问题,实验后做好整理与清洁工作。
    第六条  实验室人员应当做好日常的仪器设备维护与保养工作,定期对设备进行调试与检测,做好实验记录,保证设备的正常工作。
    第七条  实验室人员在实验室建设及日常的仪器、设备、材料的购买和维修工作中应当勤俭节约,确保最大程度上发挥实验室的每一笔建设经费的效用。
    第八条  实验室人员应当保持实验室的清洁,不在室内吸烟、吃东西,不得随地吐痰与乱抛纸屑。
    第九条  实验室人员必须每次实验完毕或下班前进行安全检查,关闭电源与门窗。
    第十条  实验室人员在实验室内不得使用游戏软件,不得查阅低级内容的文档、图片及影音资料。
    第十一条  实验室人员应当做好实验室安全保卫工作,不得让无关人员进入实验室,不得私自出借或拿走实验室内任何设备材料,若人为损坏要进行赔偿。
    第十二条  实验室人员应当积极开展对外交流,从兄弟院校的相关部门、社会的相关行业吸取先进的实验技术、实验方法和科学的管理手段。
    第十三条  实验室人员违反本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要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