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教学是高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实验教学对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为了建立正常的实验教学秩序,实现实验教学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指独立设课的实验课和理论课中的实验环节,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实验教学的基本任务是理论联系实际,对学生进行基本技能的训练,使学生加深理解理论知识,提高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在理论联系实际的过程中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思维方法和创新能力。实验教学工作必须遵循自身的客观规律,要与理论课教学相辅相成,贯彻科学性与思想性相统一,理论联系实际等教学原则。
第二条 实验课要根据教学需要与理论课配合设置。实验教学内容要充分考虑学生知识能力结构与课程目的要求的一致性,充分吸收科技发展和教学改革的最新成果,优化内容和结构,不断适应教学体系改革,建立科学的实验课程教学体系。
第三条 加强实验教学改革,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研究活动。实验指导教师在实验教学过程中起主导作用,必须认真对待实验教学工作,精心设计实验教学过程,启发和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要积极研究实验教学法,注重更新实验内容和实验项目,改革教学方法,逐步减少验证性实验,提高综合性、研究创新性实验比例,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实验教学水平。
第四条 各实验室要创造条件向学生开放。鼓励学生利用课余时间进行课外实验,鼓励学生自主学习、独立思考、勇于创新。要逐步设立一定数量的开放性实验,为学生提供自主学习和进行创新的良好条件。
第五条 实验教学的依据是教务处实践教学科按照我校人才培养方案下达的实验及上机教学计划。学生校外实习、毕业设计、课程设计不属实验教学管理范围。
第二章 实验教学计划管理
第一条 实验教学计划是专业培养计划的有机组成部分,由各院系制定,教务处实践教学科负责审定和管理。其制定(修订)按照专业培养计划的制定原则、要求和程序同步进行。在培养计划中应对实验课程的设置、学时数的分配、教学进程等进行全面、系统、科学的安排,并将实验课名称、开课学时、学期等单列,以便实验课程教学的组织与安排。
第二条 实验课按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性质可分为基本型实验、提高型实验和研究创新型实验三类。各院系和示范中心应努力创造条件开设提高型和研究创新型实验课,并为学生提供条件进行自主设计实验,逐步实现实验课的开放式教学。
第三条 实验教学必须根据专业教学计划上要求的实验时数,分学期制定实验教学计划表,主讲教师在填写课程教学日历的同时,填报实验教学计划表,要填写实验项目名称、实验内容、时数等内容。实验教学计划表须在开学第二周前报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及示范中心备案。没有实验教学计划表,示范中心可不安排实验。
第四条 示范中心要根据学院的大课表编排各实验室的实验课表,课表应体现每天每个实验室的上课班级、教师、实验课程等内容。实验课表要在实验课前上报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并下达有关院系,由各院系负责通知实验指导教师及学生。
第五条 实验课表一经下达,教务处教学质量管理科、各院系将按实验课表
进度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和实验教学质量。如有特殊原因要求调课,须由实验指导教师提出申请,经所在院系同意后,到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办理调课手续,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三章 实验教学文件及实验项目管理
第一条 实验教学文件是规范、组织、实施实验教学工作的重要依据,具体包括:教学计划、实验教学大纲、授课计划、实验课程表、实验指导书、实验项目卡、实验室工作记录等。
第二条 示范中心要对所有教学文件进行归档保管,并有专人负责。有关部门和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及时为示范中心提供必要的文字材料。
第三条 实验教学大纲是组织实验教学的指导性文件。实验课必须有实验教学大纲,作为实验教学的依据。实验教学大纲的制订(修订)由院系拟定(修订), 并组织专家论证,经教务处实践教学科批准后实施。实验教学大纲的编制应遵循科学性、可行性、先进性,整体优化原则。基本要求是:
1、本课程实验教学应达到的教学目的;
2、学生应掌握的实验技术及基本技能、实验任务;
3、实验项目和实验内容选定的原则和学时分配,划分必做和选做实验;明确各个实验项目应达到的目的和要求;
4、实验类型、实验类别、分组人数;
5、采用的实验教材(讲义)或实验指导书;
6、确定实验教学的考核方式及评分标准;
7 、实验项目内容应力求反映项目的先进性,特别是专业实验课应注重反映本专业特色的综合型、设计型实验项目,以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和综合分析能力。
第四条 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书是学生实验操作过程的提示和指导性教材。实验课程必须要有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实验指导书的编写要符合实验课程大纲的要求,应当选用较高质量的教材或指导书;也可根据实验课程自身特点和要求组织具有丰富实验教学经验的教师和实验人员编写实验教材(讲义)或实验指导用书。基本要求是:
1、实验教材或指导书基本内容应包括:实验目的、实验内容、实验方法步骤、实验原理、实验预习、实验报告要求、注意事项和讨论题等(提高、研究创新型实验的指导书要求只给出实验目的与实验条件,由学生自行设计实验方案)。实验教材内容应与理论教学内容相结合,以适应当代科学与教育理论的发展趋势;
2、各院系应组织教师编写有关课程的实验教材即实验讲义或实验指导书,由院系审定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 为了加强实验教学的规范管理,各实验室主任应根据培养目标和实验教学大纲,按要求建立《实验项目卡》。各实验室主任要组织有关人员,在每学年初按照实验教学任务,核对实验项目卡,将要更改或新开的实验项目的内容以电子和书面两种形式上报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及示范中心。
1、实验项目卡片的内容应包括实验名称、课程名称、所在实验室、实验类别、实验类型、实验原理、实验指导书、考试方法、主要设备名称、型号规格和数量、实验人数、时数、班级、组数等。
2、凡新开的实验课和新增的实验项目,须由实验室提出,院系审批,报教务处实践教学科核准后,方可纳入教学计划。
第六条 实验教学人员应认真、及时填报实验教学计划表、工作日志及其他分类统计工作表,做好实验室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存档、上报等工作。示范中心必须建立完整的工作档案和教学档案。
第四章 实验课程建设与研究
第一条 实验课程的建设应立足于实验课程内容体系的改革与创新,构建学生合理的知识能力结构,在掌握科学实验方法和技能的基础上,突出综合运用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思维的培养,达到人才培养总目标的要求。实验课程建设应包含以下内容:
1、实验课程结构体系的改革与创新;
2、实验项目的设置与更新;
3、实验教学大纲的编制;
4、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的编写;
5、实验教学方法与手段的改革与创新;
6、实验课程教学质量的监控与考核;
7、实验仪器设备等硬件设施的建设。
第二条 实验课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要根据学科发展需要,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教学研究应纳入课程建设统一规划,实行立项管理。
第三条 各院系、示范中心要重视和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工作,对实验课程内容体系与实验教学模式、实验教学法、实验室管理及运行机制、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的研制与开发等进行研究和探索。
第五章 实验教学的组织实施
实验教学的组织实施可分为实验教学前的准备、实验课教学要求及实验报告的编写和批改三部分。
一、实验教学前的准备
1、实验教学安排:各系应安排符合教学条件的人员承担实验教学任务,下达实验教学任务书,明确实验课程学时数、学生数、实验教师等,联系落实其他系为本系学生开设的实验课程;选编实验指导书;严格审核实验教学计划表,确保实验项目按照大纲规定开出;
2、实验物质条件准备:检查、调试网络及实验软硬件设备;
3、实验教学备课:实验课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必须认真备课。明确该次实验的目的、要求,熟悉实验原理、方法、步骤;初次担任实验教学的青年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必须试讲、试做,达到要求后方可上实验课和参加指导;
4、学生预习:实验前学生必须按照实验教材的要求进行预习,领会实验的难点,掌握实验的原理、方法及步骤。
二、实验课教学要求
1、各课程的教师上第一次实验课时,均应结合本实验室的具体要求宣讲《经济管理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学生实验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及注意事项,对学生进行安全、纪律教育;
2、严格考勤,对无故不上实验课的学生以旷课论处,并不得补做。对请假缺做实验的学生,须另行安排时间予以补做;
3、进行提问。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必须抽查提问,了解学生预习情况,未预习或预习未达到要求者,不准其做实验;
4、实验指导教师要简明扼要地向学生讲明实验的原理、方法、步骤及注意事项,尽量让学生独立操作,注意培养他们的动手能力,观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5、实验过程中,实验教师尽量用启发、引导的方法让学生独立操作,独立思考。
6、实验过程中,对于不遵守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的学生或不听从指导的学生,实验指导教师有权停止其实验;对不按操作规程操作,造成设备损坏、丢失者,按有关赔偿规定进行处理;
7、实验指导教师与实验技术人员要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许迟到、早退、不许提前下课,要保证实验课完整性;
三、实验报告的编写和批改
1、学生实验报告的基本项目必须填全,如班级、姓名、学号、日期、指导教师、实验序号、实验名称等,若有小组则需填写小组人员。并按规定要求认真独立地写出实验报告,其内容一般包括:
(1)实验目的;
(2)实验设备及软件;;
(3)实验内容和要求;
(4)实验步骤;
(5)实验结果;
(6)实验思考题;
(7)感想与体会
2、实验报告要全收全改。认真指出学生在实验及实验报告中存在的问题,并鼓励学生多提问题,积极独立地思考,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对大多数学生存在的问题应集中在自习时间或下节实验课前进行辅导。
3、实验报告一律用红色圆珠笔或水笔批改。每页上必须体现批改痕迹,如有错误,批改老师应在报告上标出;如无错误,每一页上必须打“√”。实验报告上的指导老师评语必须由任课老师批阅实验报告后亲自填写,内容为对该生在实验过程中的错误进行指点或对无错误的实验报告的评价及日期、签名,不得过于简单。
4、实验报告上成绩必须与成绩记载簿上成绩一致。记载簿上每次成绩及总评成绩均不得涂改。每班实验报告按成绩册上学号顺序排列、装订。
5、如发现弄虚作假,抄袭他人结果者,该实验成绩以零分记。
6、实验课结束时,实验教师应集中全部的实验报告,交示范中心作为资料保存。批改实在实验报告成绩下面签上批改老师的姓名。
第六章 实验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一条 实验教学包括单独设置实验课程和课程实验两种基本形式,以下简称“实验课”和“课程实验”。实验教学都必须进行考核,成绩合格后,才能获得该课程学分。考核成绩应从学生平时实验操作、数据采集和处理、实验报告撰写及实验考试、考查等方面综合评定。
1、单独设置的实验课考试或考核,应按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实验课,必须单独考核,单独记分。考核方法可采取笔试、答辩、操作等多种形式进行,并根据实验出勤、实验操作及实验报告等综合情况计算成绩。成绩评定以考核成绩为主,平时成绩(实验报告、实验预习情况、实验态度等)为辅。各院系可根据实验教学大纲结合实验课的具体情况,制定出各门实验课的成绩评定细则;
2、非独立设课的课程实验,原则上以考核为主。课程实验成绩的评定采用平时成绩与考核成绩结合的方式进行,平时成绩要根据实验预习、实验操作、实验报告、实验态度、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也可适当进行实验理论知识笔试。课 程实验成绩应按一定比例计入该课程的总成绩,各教学单位可参考实验课的学时在该课程的总学时中所占比例来确定。
第二条 学生上实验课不得缺课。因故未完成规定实验或项目的应当补做,方能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无故缺课的学生必须写出书面检查,经实验室主任同意后才能补做实验。擅自缺课达课程计划学时的三分之一及其以上者不得参加考核,未参加实验课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相应理论课的考试,实验考核违纪、舞弊者,成绩以零分计,学院按照湖北经济学院学生违纪处罚的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条 实验成绩不及格的学生,不得参加本门课程的期末考试,其成绩按零分计。实验考试或考核不及格者,必须重修。
第四条 实验教学的实验报告、考勤记录等有关资料必须保存完好。实验课考核成绩由实验指导教师登记成绩表(保留备份),交教务处实践教学科。
第七章 实验教学质量监控
第一条 教务处教务科应对各门实验课程的教学大纲、实验指导书(讲义)组织进行评估,不符合要求的应重新编写。
第二条 教务处教学质量管理科及各教学单位应定期组织检查实验教学质量,召开师生座谈会或实验抽测等活动,掌握了解实验教学进度和效果,及时发现实验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对存在的问题应采取针对性的措施,促使实验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三条 各实验室主任要对实验教学情况经常进行检查和考核,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对检查考核要做书面记录,重要内容要存档备案。
第四条 各院系主管实验教学的负责人要掌握本院系实验教学的总体情况,对一些重点实验课程或学生反映意见较多的课程,应作现场抽查,及时处理,并予及时以改进。
第五条 教务处教学质量管理科检查实验开出情况,了解实验中存在的设备、环境条件等问题,并协调解决。
第八章 实验教学领导与管理
第一条 实验教学实行院、系两级管理。实验教学工作在分管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和各院系、示范中心负责实验教学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条 教务处职责
1、组织修订专业教学计划,优化实验教学体系;
2、组织修订实验教学大纲,更新实验教学内容;
3、检查、督促各院系、示范中心完成所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规范实验教学管理;
4、审批实验课的独立设置,确定实验课的考试考查及成绩评定;
5、掌握各实验室的题目建设和实验开出率;
6、组织实验室的工作评估和整体效益检查;
7、了解检查实验教学情况及组织评估;
8、推进实验教学改革;
9、协调各院系、示范中心解决影响实验教学的有关问题。
第三条 各院系职责
1、修订专业教学计划,优化实验课程体系;修订实验课程大纲,更新实验教学内容。提出实验课独立设置的意见;
2、安排实验教学任务,确定实验课主讲教师,下达实验教学任务书,通知实验教师提前备课。联系落实其他院系为本系学生开设的实验课;
3、安排实验教学开学初检查、实验教师日常上课纪律检查、实验教学质量检查,组织学生对实验教学效果进行评价,及时解决实验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4、结合专业特点,制定实验考核实施办法,确定实验成绩中各部分的具体比例。整体安排本院系开设实验课程的期末考试工作,加大对实验课程考试工作的督查力度;
5、总结交流实验教学经验,更新实验教学观念、改革实验教学方法及手段;
6、重视实验教学建设,保证实验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教学业务费的适当比例用于实验教学;
7、努力提高实验人员素质,确保实验教师队伍相对稳定。
第四条 经济管理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职责
1、实验室是实验教学的第一线,示范中心主任要领导组织本部门的人员完成所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做好实验教学的目标管理、过程管理、质量管理等各个环节的工作,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2、示范中心室要协同相关教研室制定实验教学大纲,选定实验项目,选编实验教材,制定实验教学进度表,填写实验教学日志,编排实验教学课表;
3、做好实验教学前的准备工作,保证按时按质开设实验。建立实验教学档案。开放实验室,为学生的课余实验活动提供条件;
4、组织完成实验室所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检查实验教学进度表的项目及数量是否达到大纲要求。检查实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遵守教学纪律的情况。组织初次担任实验教学的青年教师试讲;
5、制定学院实验室开放的建设与规划,管理实验室开放工作,力争实验室开放时间长、开放范围及覆盖面广;
6、配合做好实验教学计划、大纲、实验指导书(讲义)的修订工作;
7、负责实验教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实验教师职责
1、我校实验教学实行主讲教师负责制,主讲教师要全面负责本门实验课的教学;
2、实验教师应认真研究实验教学,积极改进实验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并预先进行实验,充分了解和实验设备的使用方法,写出实验教学教案,对实验中可能产生的问题和解决方法,做到心中有数;
3、认真选定实验项目,项目开出率达到实验教学大纲规定要求,编制实验教学进度表;
4、实验教师在实验教学过程的管理方面应着重抓好以下几个环节:
(1)简要讲解实验的原理、方法、注意的问题及实验软硬件的使用;
(2)检查、指导学生的操作,启发、引导学生独立解决问题,注重因材施教;
(3)根据学生实验过程中的能力表现等对学生进行评定;
(4)检查学生的实验结果;
(5)督促学生进行安全实验和文明实验;
5、认真批改实验报告;
6、精心组织实验考试,客观评定每个学生的实验成绩。
第六条 实验技术人员的职责
1、为实验教学做好一切准备工作,包括实验设备的检修、调试,各种技术条件的保障等,保证实验教学的顺利进行;
2、实验技术人员应及时解决学生实验中实验软硬件等方面出现的问题;
3、实验结束后,实验技术人员要指导学生整理实验现场,检查实验设备是否完好,以保持实验室的文明、整洁;
4、负责实验操作考试中所需一切实验设备的准备工作,组织实验考试秩序等;
5、做好实验室开放过程中的值班、条件准备、仪器维修等工作,为学生提供良好服务;
6、实验技术人员要和实验教师密切合作,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研究,革新实验内容、实验技术,改进实验方法。